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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上班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工伤?胡扯!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8


这几天,一篇篇《人社部:企业员工上班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工伤!》、《紧急提醒:职工感染新冠肺炎不是工伤!》、《人社部权威解答: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算工伤》等诸如此类的文章,经某些冠名为“法”、“律”的公众号转发,在朋友圈疯传,让不少真正专业的法律人困惑,法律修改了?单独立法了?也让法萌君不得不撰文以正视听。




一、那些被这些标题党引以为据的人社会解读,根本没有此意。


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文《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其中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权威解答来啦!》,其中有“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的表述。



可见,人社部的这个解读或是规定,是针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情形的,法萌君理解,应该是扩展到了抗疫一线的社区人员、志愿者等“相关人员”,是为了鼓励他们更无后顾之忧的投身抗疫工作而专门发文的。

但是,从此文的效力看,只能算个部门规章,尤其是2月21日的“解答”,连个部门规章都不是,根本不具有改变已经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内容的效力;从内容上看,那只眼能看出“企业员工上班感染”、“职工感染”、“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工伤的意思?简直是夸大文意,曲解本意!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区分情况对待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或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感染新冠肺炎的,应当认定工伤。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构成以上事由不认可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是工伤。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应视同工伤。


这里面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职工不是因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不属于工伤情形;二是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也不属于工伤情形。但是,如果因为单位指派原因外出,感染了新冠肺炎的,也应认定工伤,下文有案例说明。

三、法院判例:受单位安排开展工作外出工作感染传染病的,应认定工伤。



经法萌君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2016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芙行初字第332号行政判决书,其中针对张某2015年6月受单位安排前往非洲利比里亚出差,被感染诊断为疟疾的案情,法院认为,某感染疟疾导致身体器官功能受到伤害具备工作原因要素,张某因工外出,因利比里亚特定的工作环境而感染疟疾,导致身体器官功能受损,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时,应当坚持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不能区别对待。
2018年11月19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3行终92号二审行政判决书里,针对2015年12月山海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李某到北京抓捕审讯看守“境内特大电信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阳某过程中,被正值肺结核传染期的阳某传染为肺结核病的案情,认为执行任务时感染结核病的情况,是在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到的伤害,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从以上判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受用人单位指派从事工作相关活动,甚至是受单位安排出差期间,感染传染病的,尽管工伤部门不予认定工伤,但到了诉讼阶段,人民法院裁判观点都是支持认定工伤的。

因此,那些《人社部:企业员工上班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工伤!》、《紧急提醒:职工感染新冠肺炎不是工伤!》、《人社部权威解答: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算工伤》等之类的文章,大家不要误传了。一是曲解了人社部通知的内容,二是曲解了法律法规的内容。那些编发此类标题文章的法律公众号,要么是法律无知,要么是哗众取宠,害人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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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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